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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精神创造力

2000-09-20 来源:中华读书报 记者 祝晓风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过去十年里,我国人民的版权意识日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精神创造力,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精神创造力是中华民族在未来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障”。几天前,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在“纪念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特别强调了保护版权的重要性。

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研究会9月13日在京召开“纪念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和与会的数十位各界知名人士一同回顾、总结我国版权保护走过的十年历程。许嘉璐指出,十年前著作权法的颁布是中国开天辟地以来的第一次,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个里程碑。

著作权法的颁布,使中国的版权保护事业走向了现代化的征程,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司法方面,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许多法院都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庭。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止到今年8月,中国各级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庭已达50个,从1991年到1999年底,各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0091个,其中版权案件3411个;在行政执法方面,我国各省及行政区几乎已全面设立了版权行政管理机构。

十年来,我国建立起了自己的著作权服务体系,并已全面开始运作,版权贸易快速发展。以图书版权贸易为例,十年来,我国图书版权贸易无论引进还是输出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国通过各出版社开展的图书版权贸易按种数计超过25000项。一些外国影视片的引进,也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我国人民的版权意识日渐增强。

作者张抗抗作为作者代表,表达了作为这部著作权法“受益人”的感受和意见。她说,正是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她得到了很多,包括国外一些出版机构因为翻译出版她的作品而向她支付的稿酬。张抗抗说作为“受益人”,我们应该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权力,包括向侵权行为做不妥协的斗争。但她也提到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每次与侵权者在法律上较量之后,法院的判决对侵权者往往轻描淡写,根本不足以对侵权者有所惩戒。对此问题,著名法律专家郑成思说,因为我国民法中对赔偿的判决就是依据“填平原则”,所以法院的判决本身并没有不合法律之处。但这样的结果,则显然对保护知识产权是不利的。他认为,至少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废止这种赔偿的“填平原则”。至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郑成思认为“第四十三条”“这个门槛必须解决”,必须修改。

于友先在讲话中还指出了我国版权保护事业正面临的新的形态和挑战,他说:“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十几年前制订颁布的,那时我国施行的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体制。而今天,我们已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科教兴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已经与十几年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著作权法中的若干规定已不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形势。比如,在《著作权法》制定和颁布的时候,盗版问题在我国还不那么突出,法律在这方面的针对性还不够强,惩戒的力度也不够大。今天,盗版问题已成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顽症,非施以重典不足以扭转局面。再比如,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的出现,特别是数字化技术如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许多问题在十多的前是难以预见也难以想象的,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的形成和健康发展。我国加入WTO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一但加入WTO,我们必然要庄严履行自己的承诺,这其中就包括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TRIPS是有差距的。由此可见,修改著作权法工作已经非常紧迫地提到我们的工作日程之上。”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使法律适应新形势需要,为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是许多著作权立法和执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点。据介绍,特别是近几十年间,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发达国家修改著作权法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像美国几乎平均每年都要修改法律,1990年一年内更分别就视觉艺术、计算机软件、建筑作品等问题修改了6次;日本在1978到1998年这20年间,修改了17次。法国、德国近十年来也都多次修改其著作权法。当数字技术给传统版权保护带来新问题后,美欧等国都较快地做出了反应。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欧洲联盟也制订了包含版权保护内容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这些做法有些我们也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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